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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四章 协会工作人员
第五章 协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的各地的人在北京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
程。本会定名为蓝梦北京同乡会",简称"蓝梦同乡会"。
第二条 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条 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助,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加强同其他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同乡会是志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 居住、生活在北京的全国各地的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协
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的,可以加入蓝梦
同乡会。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进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协会会员
服务的本领。
(二) 执行协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北京的经济建设,带动全国人士为
改善其在北京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 坚持协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纪律,严格保守协会秘密,积
极完成本会的有关任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 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协会
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 随时保持和协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协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
求。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会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教育及培训。
(二) 在协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分享信息,得到协会的帮助。
(五) 向协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协会给以负责的答复
和帮助。
(六) 对协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揭露有关
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
作生活中能够 拥有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环境!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
符合会员条件,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会。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十一条 北京蓝梦同乡会各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十二条 根据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由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信息交流会,确定协会发展规划,筛选协
会工作人员。
第四章 协会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同乡会的工作人员是协会事业的骨干,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
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五条 协会各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
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
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
业知识。
第十六条 协会各工作人员均不是终身制,经多数会员决定可以改选或连
任。
第五章 协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捐赠。
(三)其它收入。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协会经费属于北京蓝梦同乡会
全体会员所有 ,
用于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协会依据经费帐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
拨。如发现这种违纪行为,协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
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程以后若需修改,则自新的协
会章程公布之日起,旧的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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