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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境外资源类项目扶持政策


    近日,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扶持工作。

  通知指出,出台这一扶持政策是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扶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类投资和利用境外资源领域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突出  
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2004年度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的扶持重点,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大中型资源类项目,包括油气资源、金属和非金属矿藏开发项目。

  通知规定,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是指从事资源类业务的境外企业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之前,或对外经济合作资源类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之前,国内企业为之发生的费用,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咨询费、聘请律师服务费、可行性研究相关费用、标书及与项目相关资料购置费用、补勘费用等,不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

  通知明确了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前期费用扶持资金的境外资源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企业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需报送的资料等事项,并制定了前期费用扶持的具体标准。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不得骗取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同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和商务部门将对前期费用扶持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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